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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协委员秦立梅:从医和慈善相辅相成******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12日电 题:内蒙古政协委员秦立梅:从医和慈善相辅相成

  中新网记者 乌娅娜

  秦二鲁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山区的一个小窑洞里,因常年疾病双腿畸形,只能拄拐行走;他的老伴儿2019年突发脑梗,也行动不便。这几年,在秦立梅和她团队的免费悉心调养下,二老已恢复了自主劳作能力。

  像秦二鲁这样身处基层、需要常年救治的患者,秦立梅已经帮助了一千多位,定期为他们送药送诊。作为一名内蒙古政协委员,秦立梅也是内蒙古“健康·彩虹”行动医疗服务团团长,她希望给基层群众带来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记者了解到,“健康·彩虹”行动医疗服务团是内蒙古民进的一个品牌项目,每年组织北京、内蒙古各大医院医疗专家,深入青海玉树、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和内蒙古多地,为当地困难群众、可可西里巡山护卫队队员提供医疗救援。

资料图。图为秦立梅为基层民众看病。 陈鸿顺 摄资料图。图为秦立梅为基层民众看病。 陈鸿顺 摄

  正在内蒙古参加“两会”的秦立梅向记者介绍道:“‘我们守护藏羚羊,你守护我们’这句话是可可西里索南达杰保护站巡山队员和尼玛扎西队长眼含热泪对我说的一句话。这些巡山队员每年要深入无人区巡山100多天,可可西里气候严酷、生存条件极其恶劣,队员们大多患有各种高原疾病。看着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无法满足的就医需求,我和医疗专家们虽然面对长途跋涉和高原缺氧等各种困难,但没有一个人畏难退缩。几年来,在医疗救助队员的不懈努力下,巡山队员的身体状况大幅改善,确保了他们更好地保护可可西里这块人类的净土。”

  在内蒙古乡村牧区、街道社区、养老院,都有秦立梅医疗服务团扶贫济困,救死扶伤的身影。2021年“健康·彩虹行动”获“民进全国社会服务工作优秀成果”称号;2022年,内蒙古民政厅授予秦立梅首届“内蒙古慈善奖”、慈善楷模称号。而秦立梅看来,这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担当。

  秦立梅说:“作为一名医生,从医和慈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新冠疫情期间,秦立梅所在的内蒙古百草堂秦氏中蒙医医院积极响应号召,为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抗疫一线人员,累计免费捐赠7.9万余份、价值650万元的中药预防汤剂及防疫物资。同时,秦立梅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发挥中医药对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和预防方面的作用。

  “今年两会,我带来的提案就是关于防疫新常态时期夯实中医疫病学学科建设方面的。对我而言,传承中医药文化,践行医者大爱使命是一种情怀,也是毕生追求的事业。”秦立梅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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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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